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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28 20:53:10 股吧网页版
*ST宇顺: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1-29


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制度

(2025年11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管理,规范公司担保行为,控制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及《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的对外担保系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对于债权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本制度所述对外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子公司发生对外担保,按照本制度执行。

第四条 子公司在对外担保事项递交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之前,应提前5个工作日向公司进行书面申报,并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决议当日书面通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谨慎判断反担保提供方的实际担保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决策权限

第七条 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未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通过,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八条 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及时对外披露。

第九条 应由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进行审议。

第十条 股东会在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须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在审议本制度第十一条第(四)项对外担保应当取得出席股东会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表决通过。

第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公司最近十二个月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五)被担保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第十二条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三章 公司对外担保申请的受理及审核程序

第十三条 公司在决定担保前,应掌握被担保对象的经营和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审慎评估,包括但不限于:

(一)为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不存在需要终止的情形;

(二)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和信用情况良好,具有稳定的现金流和良好的发展前景;

(三)已经提供过担保的,应没有发生过债权人要求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情形;

(四)提供的材料真实、完整、有效;

(五)被担保对象是否能够提供反担保以及反担保提供方的实际担保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

第十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实行多层审核制度,所涉及的公司相关部门包括:

(一)财务部为公司对外担保的初审及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及初审所有被担保人提交的担保申请以及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与持续风险控制;

(二)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公司对外担保的合规性复核、组织履行董事会或股东会的审批程序。

第十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申请由财务部统一负责受理,被担保人应当至少提前30个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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