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21
北京雍行律师事务所
关于保龄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保龄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保龄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雍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本所律师出席保龄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龄宝”)2024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会规则》的要求对本次股东会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了核查和验证(以下简称“查验”)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本所律师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进行核查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会的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
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股东会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会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查验,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由 2025 年 4 月 24 日召开的保龄宝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
会议决定召集。2025 年 4 月 25 日,保龄宝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信息
披露媒体上刊登了《保龄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和《保龄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
上述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以及会议的投票方式、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地址及联系人等事项。同时,公告列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
于 2025 年 5 月 20 日下午 14:00 在山东省德州(禹城)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东外环路 1 号保龄宝办公楼五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董事长戴斯觉先生主持。
保龄宝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
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5 月 20 日 9:15—9:25,9:30—11:30 和下午 13:00—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5 月 20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经查验,保龄宝董事会已按照《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本次股东会,并已对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计175 名,代表保龄宝有表决权的股份共 103,679,313 股,占保龄宝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0391%。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
共计 168 人,代表股份 12,630,556 股,占保龄宝股本总额的 3.4158%。
通过现场参会或远程视频方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还有保龄宝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为保龄宝已公告的会议通知所列出的议案,表决情况如下1:
(一)审议通过《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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