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5
保龄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商品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本制度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保龄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商品套期保值业务,
有效防范风险,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保龄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期货交易,是指以期货合约或者标准化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本制度所述衍生品交易,是指期货交易以外的,以互换合约、远期合约和非标准化期权合约及其组合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期货和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以是证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等标的,也可以是上述标的的组合。
本制度所述商品套期保值业务,是指为管理价格风险、信用风险等特定风险而达成与上述风险基本吻合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活动。
第三条 公司从事商品套期保值业务的期货和衍生品品种应当仅限于与公司生产经
营相关的产品、原材料等,且原则上应当控制期货和衍生品在种类、规模及期限上与需管理的风险敞口相匹配。用于商品套期保值的期货和衍生品与需管理的相关风险敞口应当存在相互风险对冲的经济关系,使得相关期货和衍生品与相关风险敞口的价值因面临相同的风险因素而发生方向相反的变动。
本制度所述商品套期保值业务主要包括以下类型的交易活动:
(一)对已持有的现货库存进行卖出套期保值;
(二)对已签订的固定价格的购销合同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原材料采购合同进行空头套期保值、对产成品销售合同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已定价贸易合同进行与合同方向相反的套期保值;
(三)对已签订的浮动价格的购销合同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原材料采购合同进行
多头套期保值、对产成品销售合同进行空头套期保值,对浮动价格贸易合同进行与合同方向相同的套期保值;
(四)根据生产经营计划,对预期采购量或预期产量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预期原材料采购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预期产成品进行空头套期保值;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以签出期权或构成净签出期权的组合作为套期工具时,应当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的全资及其控股子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的
商品套期保值业务由公司进行统一管理、操作,未经公司同意,公司下属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不得操作该业务。
第五条 公司应当参照本制度相关规定,履行相关审批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商品套期保值业务操作规定
第六条 公司利用期货和衍生品交易进行商品套期保值必须严格遵守合法、审慎、
安全、有效的原则,以降低实物风险敞口为目的,与公司资金实力、交易处理能力相适应,严格控制交易种类、方向和规模,不得进行以投机或套利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公司不得使用募集资金从事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第七条 公司进行商品套期保值业务,在期货和衍生品市场建立的头寸数量及持
仓时间原则上应当与实际现货交易的数量及时间段相匹配,持仓量不得超过套期保值的现货量,相应的头寸持有时间原则上不得超出现货合同规定的时间或者该合同实际执行的时间。
公司开展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应当及时跟踪期货和衍生品与已识别风险敞口对冲后的净敞口价值变动,对套期保值效果进行持续评估。
公司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应当明确说明拟使用的期货和衍生品合约的类别及其预期管理的风险敞口,明确两者是否存在相互风险对冲的经济关系,以及如何运用选定的期货和衍生品合约对相关风险敞口进行套期保值。公司应当对套期保值预计可实现的效果进行说明,包括持续评估是否达到套期保值效果的计划举措。
第八条 公司应当以本公司名义设立商品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
进行套期保值业务。
第九条 公司应当具有与商品套期保值业务的交易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
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进行套期保值业务。公司应当严格控制商品套期保值业务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十条 公司应根据实际需要对本制度进行修订、完善,确保制度能够适应实际
运作和风险控制需要。
第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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