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5
保龄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
(本制度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保龄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
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保龄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下设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
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会议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
以连选连任。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议事规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委员在任期届满前可向董事会提交书面的辞职报告,且在补选出的委员就任前,原委员仍应当依照本议事规则的规定,履行相关职责。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少于三名时,
公司董事会应当尽快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中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战略委员
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负责制订本公司经营目标和长期发展战略;
(二)监督、检查本公司年度经营计划、投资方案的执行情况;
(三)对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本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形成的书面决议应提交董事会。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如有需要,
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证券部负责协调公司各相关部门向战略委员会提供以下书
面材料,以供其决策: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负责人上报发展战略规划、重大投资融资、重大资本运行、科技创新重大事项、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公司有关部门对外洽谈的重要协议、合同及可行性报告等资料;
(三)由公司各相关部门进行评审,签发的书面意见等资料。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提交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
交董事会。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应当由股东会审议的重大投资决策等需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公司董事、战略委员会召集人或两名以上委员联名可以要求召开战略委员会临时会议。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由召集人召集,战略委员会例会应在召开前三天
通知全体委员,临时会议可随时召开。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
委员主持。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也可采用非现场会议的通
讯方式。战略委员会会议的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投票表决或通讯表决。
第十九条 召开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以及公司专业咨询顾问、法律顾问列席会议。
战略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战略委员会会议,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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