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5
保龄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经理工作细则
(本制度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保龄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理、副经理
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管理水平和管理效率,进一步规范公司经理、副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保证经理、副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能够合法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保龄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经理一名,财务总监一名,董事会秘书一名,副经理若干名,均
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第三条 经理对董事会负责,根据董事会的授权,按所确定的职责分工,主持公
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并接受董事会的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 公司经理任免均应履行法定程序并依法公告。公司应与经理及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签订聘任合同,以明确彼此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二章 任职资格和任免程序
第五条 经理应当具备执行职务的职业道德水准和业务水平。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经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犯有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满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满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 本细则第五条、第六条适用于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
第八条 董事可受聘兼任经理,副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经理、副
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数的二分之一。
第九条 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实行董事会聘任制,
提名和聘任程序如下:
(一)公司经理由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二)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由公司经理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由公司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十条 公司解聘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程序如下:
(一)解聘公司经理,应由公司董事长提出解聘建议,由董事会决定;
(二)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应由公司经理提出解聘建议,由董事会决定;
(三)解聘公司董事会秘书,应由公司董事长提出解聘建议,由董事会决定。
第十一条 经理、副经理和财务负责人的聘期与董事会任期相同,可连聘连任。
第十二条 经理、副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聘期届满前辞职,应提前 1 个月书
面通知董事会,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三章 职权
第十三条 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四条 除公司章程规定的应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批准的事项外,公司发
生的其他交易事项由公司经理参照公司内部规章制度执行。
第十五条 副经理受经理委托协助经理分管部分工作,向经理负责,副经理行使
下列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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