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5
保龄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本制度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保龄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信息
内部报告工作,明确公司内部重大消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公平,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 1 号》”)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保龄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
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已经发生或即将发生的重大会议、重大交易、关联交易、重大诉讼及仲裁、重大变更、重大风险等重大事项以及前述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在第一时间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各部门、下属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具有
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以及有可能接触信息的相关人员。
第四条 本制度所述信息报告义务人系指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
的有关人员或公司,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二)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公司派驻至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如有)、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
行动人(如有)或股东指定的联络人,以及本制度约定的其他股东;
(四)其他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及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环节等有可能接触到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
(五)若出现无法确定报告人情形的,则最先知道或者应当最先知道该重大事项者为报告人;
(六)《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
公司董事会负责管理公司重大信息及其披露。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是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汇总负责人;证券部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汇总工作及具体的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章 公司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 重大会议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股东会审议的事项;
(二)各子公司作出的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决定)、监事会(或监事决定)(如有)、股东会(或股东决定)等决议文件;
(三)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召开的关于本制度所述重大事项的专项会议。
第六条 重大交易,包括除上市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的下列类型的
事项:
(一)购买资产;
(二)出售资产;
(三)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四)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五)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六)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七)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八)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九)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一)签订许可协议;
(十二)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三)深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七条 除法律法规和本制度另有规定外,本制度第六条发生的交易达到
下列标准之一的,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履行报告义务: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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