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5
保龄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本制度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保龄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下属子公
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防范财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下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有偿
或者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二)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参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三条 公司应当充分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遵循平
等、自愿的原则。
第四条 募集资金不得用于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公司使用超募资金临时补
充流动资金的,在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公司不得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第五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参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一)在主营业务范围外以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对外提供资助;
(二)为他人承担费用;
(三)无偿提供资产使用权或者收取资产使用权的费用明显低于行业一般水平;
(四)支付预付款比例明显高于同行业一般水平;
第二章 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
第六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并及时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
第七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
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及时对外披露。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三)最近 12 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四)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提供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前规定。
第八条 公司不得为《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提供资
金等财务资助。公司的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控制的主体)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的,公司可以向该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该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如其他股东未能以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该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说明原因以及公司利益未受到损害的理由,公司是否已要求上述其他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本条所称关联参股公司,是指由公司参股且属于《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
二以上的董事同意并做出决议,且关联董事须回避表决;当表决人数不足三人时,应直接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条 董事会在审议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前,董事应当积极了解被资助方的
基本情况,如经营和财务状况、资信情况、纳税情况等,并对提供财务资助的合规性、合理性、被资助方偿还能力以及担保措施是否有效等作出审慎判断。
董事会在审议为控股子公司(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除外)、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时,董事应当关注被资助对象的其他股东是否按出资比例提供财务资助且条件同等,是否存在直接或者间接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以及公司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一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其他股东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的,公司对其提
供财务资助还应当按照关联交易要求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约定期限届满后,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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