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5
保龄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制度
(本制度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1.1 为了建立防止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占用保龄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保龄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1.2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有法定义务。
1.3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
用。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垫付工资与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 接拆借资金、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债权;及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资金等。
第二章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资金占用
2.1 公司应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通过各种方式直接或间接占
用公司的资金和资源,公司不得以预付刊播费、预付投资款等方式将资金、资产和资源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
2.2 除本章 2.4 条规定外,公司还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
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有偿或者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上市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三)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以“期间占用、期末归还”或者“小金额、多批次”等形式占用公司资金。
2.3 公司按照监管部门对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公司章程、公司《关联交易
管理办法》实施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在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产生的关联交易行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上市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不得占用上市公司资金。
2.4 公司严格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行为,并持续建
立防止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长效机制。公司财务部门和审计部门应分别定期检查公司本部及下属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杜绝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的发生。
2.5 注册会计师在为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工作中,应当根据本章
规定,对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公司应当就专项说明作出公告。
第三章 公司董事会、和总经理的责任
3.1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勤勉尽职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资金和财产安全。
3.2 董事会、股东会按照各自权限和职责审议批准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关联方在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产生的关联交易行为。公司对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有关的货币资金支付严格按照资金审批和支付流程进
行管理。
3.3 公司发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损害公司及社
会公众股东利益情形时,公司董事会应采取有效措施要求控股股东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当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拒不纠正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
3.4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对公司产生资金占用行为,经公司
1/2 以上独立董事提议,并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可立即申请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持股份采取司法冻结等措施,具体偿还方式可具体分析并根据实际需要执行。
3.5 发生资金占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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