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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4-24 21:20:29 股吧网页版
保龄宝: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2025年4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4-25


保龄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本制度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保龄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
事项在筹划、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的公司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保龄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等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使用范围包括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以及公司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公司对外报送信息涉及的外部单位或个人。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外部信息使用人”,是指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有权要
求公司报送信息的各级政府部门、监管机构或者其他外部单位,以及在信息报送过程中能够解除、获取信息的人员。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对外报送的监管工作,公司证券部是外部
信息管理和使用的日常管理部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及相关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制度的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在定期报告编制、
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等方式。

第六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前,不得向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提前报
送年度统计报表等资料,对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年度统计报表等报送要求,公司应予以拒绝。

第七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报送的,需要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
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同时提醒信息接受单位及相关人员认真履行《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赋予的保密义务和禁止内幕交易的义务,不得泄露依据法律法规报送的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八条 公司依照统计、税收征管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或其他
外部单位报送年度统计报表等资料的,提供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的披露时间。

第九条 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银行贷款等事项时,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
对方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应要求对方签署保密协议,保证不对外泄漏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公司证券。

外部单位不得在其内部文件中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已同时披露该信息。

在公司重大信息披露前,获悉相关信息的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在相关公开文件、网站、其他公开媒体上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大信息被泄露,应立即通知
公司,公司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外部单位或个人本人应该严守本制度,如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使用公司报送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公司将依法收回其所得的收益;如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和《保龄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公司有关制度执行。若本制度与日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有冲突的,冲突部分以新颁布的法律法规为准。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并修改。

第十三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保龄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4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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