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5
保龄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本制度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保龄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理财
交易行为,保证公司资金、财产安全,有效防范投资风险,维护股东和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及《保龄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为原则,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第三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一律视同公司的委托理财行为,按照
本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批,未经审批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进行任何委托理财活动。
第四条 公司不得通过委托理财等投资的名义规避购买资产或者对外投资应
当履行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变相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公司可对理财产品资金投向实施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的,应当充分披露资金最终投向、涉及的交易对手方或者标的资产的详细情况,并充分揭示投资风险以及公司的应对措施。
第二章 委托理财操作规则
第五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应当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
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
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公司委托理财是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为原则,通过商业银行理财、信托理财及其他理财工具进行运作和管理行为。在确保安全性、流动性的基础上实现资金的保值增值。达到《公司章程》《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的金额标准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第六条 公司必须以公司名义设立委托理财账户,不得使用其他公司或个人
账户进行与理财业务相关的行为。
第七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须符合以下条
件:
(一)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保本型产品;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报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第三章 审批权限及信息披露
第八条 根据《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对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审批权限作
如下规定:
(一)公司进行委托理财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的金额标准履行审批程序。
(二)公司应当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理财额度内、审批同意的理财产品范围内进行投资理财。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有效期限内,单日最高余额不得超过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理财额度。
(三)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或相关权限人做出相关决议后两个交易日内应按照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九条 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应按如下权限进行审批:
(一)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开展未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委托理财事项,需经公司财务负责人和董事长审批,严格按照公司内部规定的交易事项相关制度执行。
(二)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的,应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实施。
(三)公司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委托理财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委托理财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按照预计金额进行审批决策。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委托理财额度。
第十条 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现金管理应当通过
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实施。募集资金投资的产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属于结构性存款、大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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