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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龄宝: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2025年4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4-25


保龄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本制度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保龄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成员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保龄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下设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拟定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
召集人。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
以连选连任。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议事规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委员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
报告,且在补选出的委员就任前,原委员仍应当依照本议事规则的规定,履行相关职责。

提名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人数少于三名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尽快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中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提名委员会
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
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
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经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
议。会议召开前三日通知(可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电话、以专人或邮件送出等方式)全体委员,临时会议由提名委员会委员提议可以随时召开。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也可采用非现场会议的通
讯方式。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投票表决或通讯表决。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其他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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