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5
保龄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
(本制度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进一步规范保龄宝生物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切实保护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指引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规范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行为和信息披露相
关工作。
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控股股东是指拥有公司控制权的股东。
第四条 本规范所称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
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以下主体的行为视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适用本规范相关规定: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非法人组织;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的,其配偶、未成年子女;
(三)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主体。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五条 上市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
易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上市公司独立性,不得滥用控制地位损害上市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不得利用对公司的控制地位牟取非法利益。
第六条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一)遵守并促使上市公司遵守法律法规、本规则、本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接受本所监管;
(二)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三)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不擅自变更或者解除;
(四)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项;
(五)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六)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七)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八)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九)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十)本所认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明确承诺,存在控股股东或者控股股东关联人占用公司资金、要求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保的,在占用资金全部归还、违规担保全部解除前不转让所持有、控制的公司股份,但转让所持有、控制的公司股份所得资金用以清偿占用资金、解除违规担保的除外。
第三章 恪守承诺和善意行使控制权
第七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如实填报并及
时更新关联人信息,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八条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通过处置股权等方式丧失控制权的,
如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的相关事项未履行完毕,相关承诺义务应当予以履行或者由收购人予以承接,相关事项应当明确披露。
第九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保证公司人员独立,不得通过以下方式
影响公司人员独立:
(一)通过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法律法规、本所相关规定及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权利以外的方式影响公司人事任免,限制上市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他在公司任职的人员履行职责;
(二)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控股股东或者其控制的企业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行政职务;
(三)向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支付薪金或者其他报酬;
(四)无偿要求公司人员为其提供服务;
(五)指使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在上市公司任职的人员实施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决策或者行为;
(六)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本所认定的其他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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