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5
北京雍行律师事务所
关于保龄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之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四月
目录
一、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 4
二、本次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 5
三、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履行的法定程序...... 6
四、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确定 ...... 7
五、本次激励计划的信息披露...... 8
六、公司未对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 8
七、本次激励计划对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影响...... 9
八、关联董事的回避表决 ...... 9
九、结论意见...... 10
I
释义
除非另有说明或上下文文意另有所指,本法律意见书中相关词语具有以下特定含义:
保龄宝、公司、上市 指 保龄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
本次激励计划、本激 指 保龄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励计划 划
《激励计划(草 《保龄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案)》、激励计划草 指 计划(草案)》
案
《考核管理办法》 指 《保龄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5 年修正)》
《公司章程》 指 《保龄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本所、雍行 指 北京雍行律师事务所
元 指 人民币元
北京雍行律师事务所
关于保龄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
法律意见书
致:保龄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雍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雍行”)受保龄宝委托,作为保龄宝 2025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雍行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收集了相关证据材料,查阅了按规定需要查阅的文件以及雍行认为必须查阅的其他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保龄宝提供的有关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有关记录、资料、证明。在公司保证提供了雍行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说明与承诺或证明,提供给雍行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任何隐瞒、虚假或重大遗漏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的基础上,雍行合理、充分地运用了包括但不限于面谈、书面审查、实地调查、复核等方式进行了查验,对有关事实进行了查证和确认。
雍行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雍行仅就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且仅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以下简称“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发表法律意见,并不依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法律意见。雍行不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问题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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