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3
关于
浙江亚太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股东大会见证之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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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
关于
浙江亚太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股东大会见证之
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亚太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浙江亚太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就本次公司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出如下声明:
1、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之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前(含当日)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相应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本所在查验过程中已经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公司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全部有关事实材料,并且有关书面材料及书面或口头证言均真实、准确、完整、有效,无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其所提供的副本、复印件与相应的正本和原件均一致;
3、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公司其他公告文件一起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4、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5、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之目的使用,除非事先取得本所律师的事先书面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将本法律意见书或其任何部分用
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亚太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浙江亚太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并按照《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的要求,在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核查和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于2025年3月27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召开 2024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等议案,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3 月 29 日在
指定媒体公告了 2024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会议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地点、召开方式、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会议联系方式等。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5 年 4 月 22 日 15:30 召开,由公司副
董事长黄伟潮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和地点与会议通知内容一致。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4月 22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与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的网络投票统称为“网络投票”)的
具体时间为:2025 年 4 月 22 日 9:15-15: 00。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其中,经本所律师见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代理人为 5 人,代表股份数为 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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