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26
博深股份有限公司
融资与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2025年12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博深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融资和对外担保
管理,有效控制公司融资风险和对外担保风险,保护公司财务安全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博深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融资,是指公司向以银行为主的金融机构进行间接
融资的行为,主要包括综合授信、流动资金贷款、技改和固定资产贷款、信用证融资、票据融资和开具保函等形式。
公司直接融资行为不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自有资产或信
用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的保证、资产抵押、质押以及其他形式的对外担保,包括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以及控股子公司对公司及其他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
公司为自身债务提供担保不适用本制度。
公司原则上仅对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不得为无产权关系的企业提供担保,不得为个人提供担保,不得为高风险投资项目(包括任何形式的委托理财、买卖股票、期货、期权等)以及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提供担保。
第四条 公司融资及对外提供担保应遵循慎重、平等、互利、自愿、诚信
原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公司关联人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违规提供资金或者担保的,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拒绝,不得协助、配合或者默许。
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审慎对待、严格控制公司融资及对外担保的风险。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六条 公司提供对外担保时,应当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或其他有效防
反担保必须与公司担保的金额相当。
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相互提供担保的,可不要求提供反担保。
第七条 公司财务管理部为公司融资及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部门。
第二章 融资与担保的决策机构
第八条 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股东会分别在其职权范围对融资事
项做出决策,董事会、股东会分别在其职权范围就对外担保事项做出决策。
第九条 公司预算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公司各部门编制预算,将次年融
资方案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十条 公司财务管理部为公司融资、对外担保的实施部门。编制年度预
算时,根据公司经营需要,提出融资与对外担保计划,经财务负责人确认后, 按《公司章程》规定的权限分别报有权决策机构批准后执行。
第三章 公司融资事项的审批
第十一条 依据《公司章程》、股东会及董事会的授权,融资金额的审批权限
如下:
(一)单笔融资金额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按合并会计报表计算)3%的融资事项、报总经理办公会审批决定,总经理办公会在连续十二个月内行使该等决定权的累计金额不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10%;
(二)单笔融资金额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按合并会计报表计算)3%且不高于20%的融资事项、报董事会审批决定,董事会在连续十二个月内行使该等决定权的累计金额不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30%;
(三)超过上述(一)、(二)项审批决定权限范围的融资事项须报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管理部在办理融资时,应依据本制度向公司有权决
策机构提交申请融资的报告,内容必须完整,并应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提供融资的金融机构名称;
(二)拟融资的金额、期限;
(三)融资获得资金的用途;
(四)还款来源和还款计划;
(五)为融资提供担保的担保机构;
(六)关于公司的资产负债状况的说明;
(七)其他相关内容。
申请技改或固定资产贷款还必须提交详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的有关部门依据上述权限审议公司提出的融资申请报告
时, 应对融资事项所涉及的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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