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12
国浩律师(石家庄)事务所
关 于
博深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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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年 9 月
国浩律师(石家庄)事务所
关于博深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致:博深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石家庄)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博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就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2025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博深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指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在此基础上,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性、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如下,并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8 月 22 日召开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
定于 2025 年 9 月 11 日召开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2025 年 8 月 26
日,董事会在指定媒体及网站上发布了《博深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中就本次股东
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等事项予以明确,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上述行为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关于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5 年 9 月 11 日 14:30 在河北省石
家庄市高新区裕华东路 403 号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由公司董事长杜继新主持。本次股东大会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没有股东提出新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内容与上述会议通知一致。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9 月 11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
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9 月 11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和召开程序合法。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
1、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3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188,211,75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5.724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身份验证机构验证其股东资格。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并经公司核查确认,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100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2,293,89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4354%。
综上,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和通过网络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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