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10
北京德和衡(石家庄)律师事务所
关于博深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
的法律意见书
石家庄市建设北大街 44 号瀚科大厦九层
Tel:(+86-311)0311-66189528
地址:中国 石家庄市建设北大街 44 号 瀚科大厦 9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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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和衡(石家庄)律师事务所
关于博深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博深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和衡(石家庄)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博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见证律师见证公司 2024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博深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对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进行了核查,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所律师本次所发表的法律意见,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及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并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形成。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议案的内容以及在议案中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本所律师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召开。
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3 月 18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等指
定披露媒体上以公告的方式刊登了《博深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 2024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编号为:2025-023),会议通知及相关公告载明了会议召开基本情况、会议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和其他事项等。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4 月 9 日在公司会议
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二、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经核查,公司董事会系经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公司董事具有担任公司董事的合法资格;公司董事会不存在不能履行职权的情形。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11 人,代表股份193,465,99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722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
的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191,755,65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3974%。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07 人,代表股份 1,710,34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246%。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08 人,代表股
份 2,381,84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52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
的中小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671,5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75%。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07 人,代表股份 1,710,34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246%。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除了以上股东之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包括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就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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