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2-14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豁免版)
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58 号远洋大厦 4 楼
中国·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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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豁免版)
嘉源(2026)-01-080
敬启者:
根据发行人与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协议》,本所担任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并获授权为其本次发行出具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
本所已于 2025 年 11 月 18 日就发行人本次发行出具了嘉源(2025)-01-564 号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律师工作报告》、嘉源(2025)-01-567 号《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法律意见书》(以下合称“原法律意见书”)。
2025 年 12 月 5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针对发行人本次发行出具了审核函
〔2025〕120058 号《关于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本所律师对《审核问询函》
中需要律师说明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补充核查,并于 2025 年 12 月 24 日出具了嘉
源(2025)-01-664 号《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进一步审核意见,现本所对《审核问询函》中需要律师发表意见的相关事项进行进一步核查,并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之依据。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发行所需要的法定文件,随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所出具的补充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如无特别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术语、名称、缩略语与其在原法律意见书中的含义相同;本所律师在原法律意见书中所作的各项声明,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的字体代表以下含义:
问询函所列问题及对问询函所列问题的回复 宋体
涉及补充披露或修改的内容 楷体(加粗)
问题一:
根据申报材料,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主要来源于传输类、数据与接入类两大类产品,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 690432.35 万元、605277.50
万元、822997.56 万元和 851526.59 万元,2024 年较 2023 年增长 35.97%,2025
年 1-9 月较 2024 年同期增长 58.65%;扣非后归属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
54247.17 万元、56446.06 万元、62970.77 万元和 67843.45 万元;发行人主营业
务毛利率分别为 23.61%、22.56%、22.08%和 23.02%;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
量净额分别为 63922.55 万元、105016.64 万元、-64094.07 万元和 107644.78 万
元,波动较大。
报告期内,公司境外销售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重分别为 36.69%、34.32%、28.27%和 25.07%。公司采购的光芯片、电芯片等高端原材料,主要依靠向美国、欧洲等境外地区进口,公司前五大供应商多为境外供应商。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存货余额分别为 265942.41 万元、226158.75 万元、
439857.97 万元和 6705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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