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5
年报报告制度
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报告制度
(2010 年 3 月制订,2025 年 10 月第一次修订)
第一条 为规范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年度报
告的编制和披露流程,确保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规以及本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应在公司年度报告的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责
任和义务,勤勉尽责。
第三条 在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
审计前,公司管理层应向每位独立董事全面汇报公司年度生产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审计前向每位独立董事书面提交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资料。同时,公司应安排每位独立董事进行实地考察,上述事项应有书面记录,必要的文件应有当事人签字。
第四条 公司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和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年报
前,至少安排一次每位独立董事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见面会,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独立董事应履行见面的职责,见面会应有书面记录及当事人签字。
第五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与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
时间安排,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期限内提交审计报告。
第六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
表,形成书面意见;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加强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年审会计师完成本
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达成肯定性意见后,提交董事会
年报报告制度
通过并召开股东会决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并通过见面沟通的方式对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了解和恰当评价,形成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决议,并召开股东会审议。
第八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在董事审议年度报告前形成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公司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出具鉴证意见。
第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五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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