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5
在信科(北京)财务有限公司存款资金风险控制制度
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在信科(北京)财务有限公司存款资金风险控制制度
(2021 年 4 月制订,2025 年 10 月第一次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控股的子
公司与中国信息通信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控制的信科(北京)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的关联交易,切实保障公司资金安全,防止公司资金被关联方占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控股的子公司与财务公司进行存款、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应当遵
循自愿平等原则,保证公司的财务独立性。
第三条 公司及控股的子公司不得通过财务公司向公司及公司下属公司以外的其他
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委托理财。
第四条 公司董事应认真履行勤勉、忠实义务,审慎进行公司及控股的子公司在财
务公司存款的有关决策,防止出现公司资金被关联方占用的情况。
第二章 信息披露
第五条 公司及控股的子公司在财务公司办理存款、贷款、委托理财、结算等金融
业务时,应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对关联交易的规定,严格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 公司及控股的子公司与财务公司之间发生存款等金融业务,应签订《金融
服务协议》,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
第七条 已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通过且正在执行的《金融服务协议》,如果执行
过程中主要条款未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按要求披露协议的实际履行情况,并说明是否符合协议的规定;如果协议在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议期满需要续签的,公司应当将新修订或者续签的《金融服务协议》,根据协议涉及的总交易金额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在信科(北京)财务有限公司存款资金风险控制制度
第八条 《金融服务协议》应规定财务公司向公司及控股的子公司提供金融服务的
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提供金融服务的主要内容
财务公司在经营范围内将会根据公司及成员单位的要求为其提供如下金融服务:
1、结算服务:指财务公司根据公司及成员单位指令提供付款和收款服务,以及其他与结算业务相关的辅助服务等;
2、存款服务:指公司及成员单位在财务公司开立存款账户,并本着存取自由的原则,将资金存入在财务公司开立的存款账户,存款形式可以是活期存款、定期存款、通知存款、协定存款等;
3、信贷服务:指财务公司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许可的范围内,按照中国银保监会的要求、结合自身经营原则和信贷政策,全力支持公司及成员单位业务发展中对资金的需求;
4、其他金融服务:指财务公司在其经营范围内,向公司及成员单位提供其他金融服务。
(二)定价基本原则
1、财务公司提供的结算服务,凡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保监会等监管机构有收费标准规定的,应符合相关规定;同时应不高于国内主要商业银行向公司及成员单位提供同种类金融服务和财务公司向集团公司其他成员单位提供同种类金融服务的手续费标准;
2、公司及成员单位在财务公司的存款利率,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统一颁布的同期同类存款基准利率、同期国内主要商业银行同期同类存款利率和集团公司及其他成员单位在财务公司的同期同类存款利率;
3、财务公司提供的其他金融服务,应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凡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保监会等监管机构有收费标准规定的,应符合相关规定;同时应不高于国内主要商业银行向公司提供同种类金融服务和财务公司向集团公司其他成员单位提供同种类金融服务的手续费标准。
第三章 风险评估
第九条 公司与财务公司发生存款业务前,应当对财务公司的经营资质、业务和风
险状况等进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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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查验财务公司是否具有有效的《金融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取得并审阅财务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关注财务公司是否存在违反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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