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5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2010 年 3 月制订,2025 年 10 月第一次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定期报
告及重大事项在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对公司外部信息使用人的管理,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要求,对公司定
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第三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在定期报告编制、公司重
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等方式。
第四条 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年度统计报表等报送要求,公司应拒绝报
送。
第五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报送的,需要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
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提供的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业绩快报的披露时间,业绩快报的披露内容不得少于向外部信息使用人提供的信息内容。
第六条 公司应将报送的相关信息作为内幕信息,并书面提醒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
人员履行保密义务。
第七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泄露依据法律法规报送的本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
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本公司股票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股票。
第八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及其工作人员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大信息被泄漏,应立
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第九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在相关文件中不得利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
与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第十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应严守上述条款,如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使用本公司报
送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股票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的,本公司将依法收回其所得的收益;如涉嫌犯罪,应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五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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