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5
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授权管理办法
(2022 年 4 月制订,2025 年 10 月第一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建设规范,进一步完善公司科学规范的决策机制,提高经营决策效率,增强企业改革发展活力,保障股东、公司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按照《中央企业董事会工作规则(试行)》《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等文件要求,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授权过程中方案制定、行权、执行、监督、变更等管理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授权,指董事会在一定条件和范围内,将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职权委托其他主体代为行使的行为。本办法所称行权,指授权对象按照授权主体的要求依法代理行使被委托职权的行为。
第四条 董事会授权坚持依法合规、权责对等、风险可控等基本原则,实现规范授权、科学授权、适度授权。在授权执行过程中,切实落实董事会授权责任,坚持授权不免责,加强监督检查,根据行权情况对授权进行动态调整,不得将授权等同于放权。
第二章 授权范围
第五条 董事会根据有关规定和企业经营决策的实际需要,将部分职权授予董事长、总经理等治理主体行使。企业中非由董事组成的综合性议事机构、有关职能部门等机构,不属于法定的公司治理主体,不得承接决策授权。
第六条 董事会应当坚持授权与责任相匹配原则,结合有关职责定位,选择合适的授权对象进行授权。授权对象具有行使授权所需的专业、经验、能力素质和支撑资源。
第七条 董事会应当结合实际,按照决策质量和效率相统一的原则,根据经营管理状况、资产负债规模与资产质量、业务负荷程度、风险控制能力等,科学论证、合理制定授权决策方案,防止违规授权、过度授权。对于新业务、非主营业务、高风险事项,
以及在有关巡视、纪检监察、审计等监督检查中发现突出问题的事项,应当谨慎授权、从严授权。
第八条 董事会行使的法定职权以及提请股东会或国资委决定的事项不可授权,主要包括:
(一) 召集股东会,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经营计划、年度投资计划;
(四) 制定公司投资方案,决定高风险投资、非主业投资、计划外投资、一定额度
以上的重大投资项目;
(五) 制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 制订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 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方案;
(八) 制订发行公司债券方案;
(九) 制订公司及重要子企业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十)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一)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及其报酬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
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二) 制订公司的重大收入分配方案,包括工资总额预算与清算方案等(国资
委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三) 决定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内部控制体系、法律合规体系, 审议公司内
部审计报告,决定公司内部审计机构的负责人,依法批准年度审计计划和重要审计报告;
(十四) 制订公司章程草案或公司章程修正案;
(十五) 制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十六) 董事会认为不应当或不适宜授权的事项;
(十七) 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授权程序
第九条 授权决策方案由董事会秘书拟订,经公司党委前置研究讨论后,由董事会决定。
第十条 在一些特殊情况下,董事会认为需临时性授权的,以董事会决议、授权委托书等书面形式,明确授权背景、授权对象、授权事项、行权条件、终止期限等具体要求。
第十一条 董事会授权董事长、总经理的决策事项,公司党委一般不作前置研究讨论,按照“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有关规定进行集体研究讨论,不得以个人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作出决策。对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决策事项,董事长召开专题会集体研究讨论;对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决策事项,总经理召开总经理办公会集体研究讨论,决策前一般应当听取董事长意见,意见不一致时暂缓上会。因工作特殊需要,董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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