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5
内部问责制度
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问责制度
(2010 年 8 月制订,2025 年 10 月第一次修订)
第一条 为了完善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
健全内部约束和责任追究机制,促进公司管理层恪尽职守,提高公司决策与经营管理水平,建设廉洁、务实、高效的管理团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章程》及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问责制,是指对公司经理层在其所管辖的部门及工作职责范围
内,因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使公司利益受损,而对其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
第三条 问责的对象为公司经理层,包括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各分支机构
的负责人(即被问责人)。
第四条 问责制度坚持以下原则
(一) 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二) 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三) 谁主管谁负责原则
(四) 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公正原则
同时,坚持问责与改进相结合、惩戒与教育相结合。
第五条 问责的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依照本制度问责:
(一) 贯彻执行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策等重要工作部署不力,造成严重后果;
(二) 总经理办公会决议及交办的工作任务不能贯彻执行,影响公司整体工作计划;
(三) 未能认真履行其职责,管理松懈,措施不到位或不作为,导致工作目标、工
作任务不能完成,影响公司总体工作的;
(四) 重大事项违反决策程序,主观盲目决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重要建设工程
项目存在严重质量问题,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
内部问责制度
(五) 利用职务便利,进行与个人利益相关的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参与与公司
构成同业竞争的经营活动,妨碍公司正常经营并造成公司损失;
(六) 泄露了公司商业、技术上等相关保密事项,从而造成公司损失的;
(七) 挪用公司资金或将资金借贷给他人,或以公司信用、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或未经批准,在经营中赊欠货款,给公司造成损失;
(八) 对资金的使用不履行监督职责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
(九) 违反公司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导致公司受到证监会、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处罚
或损害公司形象的;
(十)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认为应当问责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问责程序
在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和经理层会议上,高级管理人员和各部门负责人,汇报各自工作。根据实际情况,分析工作存在的问题与工作失误,集体讨论补救措施与应对策略,若出现了以上范围内的问责情形之一,应当对其进行问责,并由董事会做出处理决定。
第七条 问责惩处
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公司董事会作出以下处罚:
(一) 对出现第五条规定问责情形之一的,但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被问责人,酌情
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留用察看等处罚措施。
(二) 对出现第五条规定问责情形之一的,并且造成严重后果的被问责人,除经济
处罚外,根据情况给予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罢免、解除劳动合同等处罚措施。
(三) 本制度与绩效考核挂钩,应承担的责任经评估后由董事会认定。
第八条 问责申诉
被问责人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书面申诉,董事会以书面意见回复。
第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
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内部问责制度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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