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5
对外投资与担保管理办法
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与担保管理办法
(2006 年 10 月制订,2013 年 3 月第一次修订,2025 年 10 月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规范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对外投资与担保行为,加强投资的日常监督及提高投资收益,防范经营风险,确保股份公司经营稳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及《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以货币资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或通过股权转换、权益出资等方式对其他企业进行直接投资,以谋求扩大生产经营规模和投资收益的行为(证券投资除外)。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债务人(被担保企业)进行资金融通或商品流通向债权人提供保证、抵押或质押担保。
第二章 对外投资
第四条 对外投资的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一) 公司董事会负责投资方案的评审、批准与决策;
(二) 总经理负责投资方案的实施、日常管理;
(三) 在公司总经理的领导下,财务部对投资项目的执行情况逐项跟踪、实地检查、
定期分析,每半年一次向总经理、董事会做出项目执行报告,并提出项目进展、收益等计划。
第五条 对外投资项目的权限:
公司对外投资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董事会在闭会期间,授权董事长与副董事长磋商研究后决定除应当由公司董事会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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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之外的其他交易事项。
第六条 立项、评审和批准程序依次为:
(一) 请求立项;
(二) 可行性研究;
(三) 制定具体方案;
(四) 董事会评审、决议。须经股东会批准的,形成议案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七条 董事会组织若干高级专业职称的人员、有关单位的专家或中介机构及董事会认为必须参加的人员(提出人员不得参加)组成专项评审组。评审成员应提出书面评审意见。累计对外投资额接近 50%股本时,应组建若干评审小组综合平衡。
第八条 经专项评审组评议通过后,报送公司董事会复审、决议通过,并由总经理实施以下事项:
(一) 报有关部门审批;
(二) 制订协议书;
(三) 制订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文件;
(四) 办理工商登记;
(五) 组织班子或指定负责人。
第九条 因投资所需发生借贷、抵押、担保等,须按授权范围审议,并按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决议通过。
第十条 对外投资的管理
(一) 公司财务管理部负责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公司对外投资项目确定后,由公
司财务管理部负责筹措资金,协同有关方面办理出资手续、工商登记、税务登记、银行开户等工作,并实行严格的借款、审批与付款手续。
(二) 公司负责对外投资管理的部门对公司长期权益性投资进行日常管理,对公司
对外投资项目负有监管的职能。对投资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决议、合同、协议以及对外投资权益证书等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并建立详细的档案记录。未经授权人员不得接触权益证书。
(三) 公司应针对公司股票、基金、债券及期货投资行为建立健全相关的内控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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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控制投资风险。公司不得利用银行信贷资金直接或间接进入股市。
(四) 股票、基金、债券及期货投资依照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取得批
准后实施,投资职能部门应定期将投资的环境状况、风险和收益状况,以及今后行情预测以书面的形式上报公司财务部门,以便随时掌握资金的保值增值情况,股票、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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