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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迅科技: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25


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2021 年 4 月制订,2025 年 10 月第一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加强对董事会秘书工作的管理与监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应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或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可以公司名义办理信息披露、公司治理、股权管理等相关职责范围内的事务。

第四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为董事会秘书分管的工作部门。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聘任与解聘

第五条 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当董事会秘书由董事兼任时,如某一行为需要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与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六条 公司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并取得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 有《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之一的;

(二) 自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最近一次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

(三) 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四) 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五) 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九条 公司不得无故解聘董事会秘书,解聘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秘书辞职时,公司董事会应当说明原因。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在一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 出现本工作制度第七条所规定情形之一;

(二) 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 在履行职务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 违反法律法规、深圳交易所有关规则、规定或公司章程,给公司、投资者造
成重大损失。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离任的,应当接受公司董事会的离任审查,并办理有关档案文件、具体工作的移交手续。董事会秘书辞职后未完成上述报告义务的,或者未完成离任审查、文件和工作移交手续的,仍应承担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代行后的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应另外委任一名董事会证券事务代表,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其职责时,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具备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参加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他机构组织的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培训并考核合格。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作出如下文件:
(一) 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二) 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
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承担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法律责任,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
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有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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