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5
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2010 年 3 月制订,2012 年 4 月第一次修订,2020 年 4 月第二次修订,2025 年 10 月
第三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内部信息登记备案工作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为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工作的日常工作部门。
第四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子公司等及相关人员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配合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工作。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六条 尚未公开是指公司未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以下统称“符合条件媒体”)正式披露。
第七条 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
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
的百分之三十;
(三)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
影响;
(四)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 公司的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
(八)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 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十)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 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 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十三) 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十四) 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十五) 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
十;
(十六)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十七) 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十八) 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九)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
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二十) 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被抵押、质押;
(二十一) 公司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二) 公司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二十三) 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
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二十四) 公司尚未公开的并购、重组、定向增发、重大合同签署等活动;
(二十五)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和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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