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5
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2011 年 10 月制订,2025 年 10 月第一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
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收集和有效管理,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重大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信息。具体但不限于重大交易信息、关联交易信息、重大经营管理信息及其他重大事项信息等。
第三条 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及相关公司(含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可能发生
或已经发生的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应在第一时间将有关情况通过公司董事会秘书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各部门、控股子公司,本制度所称“内部信息报告
义务人”包括:
(一)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包括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和
指定联络人);
(二)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三) 公司派驻控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 其他有可能接触到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
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负有在本制度规定的第一时间通过董事会秘书向董事会报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并提交相关资料的义务,并保证其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及时、真实、
准确、完整,不存在重大隐瞒、虚假陈述或引起重大误解之处。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六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下
列情形及其持续变更进展情况:
(一) 拟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事项;
(二) 控股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包括变更召开会议日期的通知)
并作出决议的事项;
(三) 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发生或拟发生以下重大交易事项,包括:
1、购买或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
4、提供担保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或债务重组;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签订许可协议;
11、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公司发生的上述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业务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四) 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包括:
1、签署第(三)项规定的交易事项;
2、购买或销售原材料、燃料、动力;
3、购买或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接受劳务;
5、委托或受托购买、销售;
6、代理;
7、租赁;
8、关联方共同投资;
9、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产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10、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属于关联交易的其他事项。
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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