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5
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2006 年 8 月制订,2010 年 3 月第一次修订,2025 年 10 月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关联交易,保证关联交易的公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二条 具有以下情形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 直接或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 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
其他组织;
(三) 由公司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
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 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 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 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
(四) 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
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
配偶的父母。
(五)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
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四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 因与公司或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
十二个月内,具有第二、三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 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二、三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第五条 本规则所称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 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 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四) 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 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 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 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 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 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 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 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 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 提供或接受劳务;
(十五) 委托或受托销售;
(十六) 存贷款业务;
(十七) 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八) 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十九) 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属于关联交易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 符合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 符合市场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关联交易定价主要根据市场价格确定,
与对非关联方的交易价格基本一致;
(三) 关联方如享有股东会表决权,应当回避表决;
(四) 与关联方有任何利害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就该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回避;
(五) 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必要时应当
聘请专业评估师、独立财务顾问。
第七条 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人以各种方式干预公司的经营,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关联交易的价格或收费原则应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标准。公司应对关联交易的定价依据予以充分披露。
第八条 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股东及其关联方以各种形式占用或转移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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