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5
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2006 年 8 月制订,2015 年 3 月第一次修订,2017 年 8 月第二次修订,
2024 年 4 月第三次修订,2025 年 10 月第四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明确股东会的职责和权限,保证股东会规范、高效、平稳运作及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公司股东会,对公司、全体股东、股东授权代理人、公司董事、总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列席股东会的其他有关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简称“股东年会”)和临时股东会。股东年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 6 个月之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湖北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严格遵守《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股东会召开的各项规定,认真、按时组织好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对于股东会的正常召开负有诚信责任,不得阻碍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
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保证决议内容的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得使用容易引起歧义的表述。
第五条 合法有效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均有权出席或授权代理人出席股东会,并依法及依本规则享有知情权、发言权、质询权和表决权等各项权利。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或股东授权代理人,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
规则的规定,自觉维护会议秩序,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落实召开股东会的各项筹备和组织工作。
第七条 股东会的召开应该坚持朴素从简的原则,不得给予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授权代理人)额外的经济利益。
第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 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 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 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会的职权
第九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 修改《公司章程》;
(八) 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 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的事项;
(十一)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三)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
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证券交易所规则另有规定外,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十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一条 除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外,公司不得为其他任何企业、单位及个人提供担保。下列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相互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 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