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5
对外捐赠管理制度
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捐赠管理制度
(2023 年 4 月制订,2025 年 10 月第一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对外捐赠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评价
〔2009〕317 号)、《关于中央企业对外捐赠管理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国资发评价〔2015〕41 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光迅科技”或“公司”)对外捐赠行为,加强公司对外捐赠事项的管理,更好地履行社会责任,全面、有效地提升和宣传公司品牌及企业形象,维护公司股东及员工利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捐赠”,是指公司以其名义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
财产赠予合法的受赠人,用于与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公益事业的行为。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范围内有股权投资关系并且按照会计核算相关规定纳入报表合并范围的各级公司(以下简称“所属企业”),参股公司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对外捐赠应当遵循自愿无偿、量力而行、同意审批、规范管理的原则。公
司在对外捐赠时应当根据公司盈利能力、负债水平和现金流量等财务承受能力,规范捐赠范围,合理确定捐赠规模
第四条 公司对外捐赠管理工作由财务管理部负责。
第二章 捐赠范围
第五条 对外捐赠范围包括:向受灾地区、定点扶贫地区、定点援助地区或者困难的
社会弱势群体的救济性捐赠;向科教文卫体事业和环境保护及节能减排等社会公益事业的公益性捐赠;以及向社会公共福利事业的其他捐赠等。
第六条 公司可以用于对外捐赠的资产应当权属清晰、权责明确,应为公司有权处
分的合法财产,包括现金、库存商品和其他物资。公司生产经营需用的主要固定资产、国家财政拨款、受托代管财产、已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权属关系不清的财产,或者变质、残损、过期报废的商品物资,不得用于对外捐赠。
对外捐赠管理制度
第七条 公司以营利为目的自办或者与他人共同举办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科
学、环境保护等经营实体的,应当作为对外投资管理。
第八条 公司对外捐赠的受益人应为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企业及事业
单位,社会弱势群体和困难个人。其中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依法成立的,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公益性非营利的企业及事业单位是指依法成立的,从事公益事业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教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公共文化机构、社会公共体育机构和社会福利机构等。
对公司内部员工、与公司在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具有控制与被控制关系的单位,不得给予捐赠。
第九条 为宣传公司形象、推介公司产品发生的赞助性支出,应当按照广告费用进
行管理。对于政府有关部门、机构、团体或者某些个人强令的赞助,公司有权依法拒绝。
第三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公司对外捐赠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股东
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及本制度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对外捐赠以会计年度为核算周期,根据捐赠金额大小分级审批。对外捐
赠包括现金和实物资产捐赠,其中:实物资产按捐赠时的账面净值等比例折算为金额计算,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公司对外捐赠审批程序如下:
(一) 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捐赠金额超过 100 万元之后的每笔对外捐赠,或达到其
他法律、法规要求董事会审议的标准,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二) 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捐赠金额超过 500 万元之后的每笔对外捐赠,或达到其
他法律、法规要求股东会审议的标准,由股东会审议批准;
(三) 未达董事会审批标准的对外捐赠事项,由董事长审批,并报董事会备案。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捐赠,应当由经办部门和人员提出捐赠申请报告,公司财务管
理部就捐赠支出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进行分析后,按照本制度第十一条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捐赠申请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捐赠事由、捐赠对象、捐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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