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5
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2006 年 10 月制订,2010 年 3 月第一次修订,2015 年 3 月第二次修订,2020 年 4 月第
三次修订,2025 年 10 月第四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切实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等法律法规和《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不包括上市公司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践行可持续发展理念,履行社会责任,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和创新能力。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不得用于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第四条 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实施募投项目的子公司或其他企业应遵守本制度。
第五条 募集资金投资境外项目的,公司及保荐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投资于境外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安全性和使用规范性,并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中披露相关具体措施和实际效果。
第六条 公司进行再融资,应遵循有效的投资决策程序,并将投资项目和资金筹集、
资金使用计划的再融资方案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 公司在选定投资项目时须经充分论证;
(二) 董事会在讨论中应注意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尊重独立董事的意见;
(三) 募集资金数额不超过拟投入项目的需要量;
(四) 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和行政法
规的规定;
(五)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产生同业竞争或影
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第七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相关验资报告。
第八条 募集资金的使用应以合法、合规、追求效益为原则,做到周密计划、精打细算、规范运作,正确把握投资时机和投资进度,正确处理好投资金额、投入产出、投资效益之间的关系,控制投资风险。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公司董事会应制定详细的资金使用计划,做到资金使用规范、公开和透明。
第十条 凡违反本制度致使公司遭受损失(包括经济损失和名誉损失),应视具体情况给予相关责任人以处分;必要时,相关责任人应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十一条 公司的募集资金遵循集中存储、便于监督的原则。公司实行募集资金的专项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必须存放于公司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数量(包括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设置的专户)原则上不得超过募投项目的个数。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以下简称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至迟于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
简称“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中;
(二)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和期限;
(三) 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
额的 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 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五)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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