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5
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2006 年 8 月制订,2024 年 4 月第一次修订,2025 年 10 月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 宗旨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本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章 董事会的构成和职权
第二条 董事会由 11 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 1 名,副董事长 1 名,独立董事 4 名。
第三条 董事会应认真履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职责,确保公司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平对待所有股东,并关注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
第四条 董事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
(五) 制订公司的股东回报规划方案;
(六)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和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
的方案;
(八) 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
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 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 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 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者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 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 决定公司因《公司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五)、(六)项规定的情形收
购本公司股份;
(十七)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五条 除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外,公司不为其他任何企业、单位及个人提供担保。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下列担保行为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相互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 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担保;
(四)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 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六) 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七) 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股东会审议第(二)款规定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六条 为了更好地适应市场竞争和公司发展的需要,保证公司经营决策的及时高效,董事会有权决定除下列应当由公司股东会决策之外的其他交易事项: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该交易涉及的
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达到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 50%;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达到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
(四)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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