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11
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附条件生效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认购协议
(修订稿)
本协议由以下当事人于 2025 年 10 月 10 日在湖北省武汉市签署:
甲方:中国信息通信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书平
住所: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四路 6 号烽火科技园
乙方: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宣泽
住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流苏南路 1 号(自贸区武汉片区)
鉴于:
1、 甲方系一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为本协议之目的,仅指大陆境内,不含香港、澳门及中国台湾地区)法律设立并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2、 乙方系一家依据中国法律设立并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于 2009 年 8 月
21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股票代码为“002281”。
3、 乙方拟向特定对象发行不超过 242,055,525 股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最终发行数量上限将以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文件为准);甲方同意以现金方式参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认购,认购比例不低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
为此,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释义
本协议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分别具有以下含义:
发行人/光迅科技 指 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发行、本次向特定 指 发 行 人 拟 向 特 定 对 象 发 行 不 超 过
对象发行 242,055,525 股人民币普通股(A 股)
发行人本次发行股份的发行底价,为定价
发行底价 指 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光迅科技股票交易
均价的 80%
发行日 指 本次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具
体确定的股份发行日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元 指 人民币元
第二条 协议标的
乙方向特定对象发行,向包括甲方在内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条件的不超过 35 名(含 35 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本次发行的股票为人民币普通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第三条 认购价格和认购数量
3.1 认购价格
3.1.1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期的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80%(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3.1.2 最终发行价格将在乙方本次发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并经中国
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按照《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及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的规定,根据特定发行对象申购报价的情况,遵照价格优先等原则,由乙方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甲方不参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询价,甲方愿意接受市场询价结果,认购价格与其他发行对象的认购价格相同。
若乙方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底价将相应调整。调整方式如下: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配股:P1=(P0+A×K)/(1+K)
上述二项或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1为调整后发行价格,P0为调整前发行价格,D 为每股派发现金股利,N 为每股送红股或转增股本数,A 为配股价,K 为配股率。
3.2 认购数量
3.2.1 乙方拟向特定对象发行不超过 242,055,525 股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
票(最终发行数量上限将以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文件为准),其中,甲方同意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认购比例不低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总数的 10%,且不超过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总数的 38%。
3.2.2 若乙方在董事会决议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送股、配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事项或因股份回购、股权激励计划、可转债转股等事项导致公司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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