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1-20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北京久其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北京久其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的董事和总裁、执行总裁、高级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二章 股票交易规定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督促其配偶遵守前款规定,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6个月的;
(四)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6个月的;
(五)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余额不足1,000股时,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三)《公司法》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第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若持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还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对特定股东减持的规定。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其所持有公司发行的股份为基数,按25%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化的,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制度第六条的规定。
第十二条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等人员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规定比本制度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他限制转让条件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做好后续管理。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制度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业务规则;对持股比例、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价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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