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1-24
上海神开石油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2026年1月22日经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神开石油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神开石油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部门,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向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进行报告,并保证提供的相关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董事会秘书对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按规定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提请董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对外披露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分公司、子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公司的参股公司也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要求,在发生或即将发生与公司相关的重大事件时,及时履行重大信息报告义务。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内部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职能部门负责人;
(二)公司分公司、子公司负责人;
(三)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五)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六)公司各职能部门其他对公司重大事件可能知情的人士。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子公司应积极配合公司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报告重大信息的发生和进展情况,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披露资料。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应披露的信息的人员,在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七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应报告的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及其持续进展情况:
(一)拟提交董事会审议的事项;
(二)控股子公司股东会决议或股东决定、董事会决议;
(三)达到规定标准之一的交易事项:
1、本项所称“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1) 购买或出售资产。购买或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2)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 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4) 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5) 租入或租出资产;
(6) 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 赠与或受赠资产;
(8) 债权或债务重组;
(9) 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10)签订许可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2、上述事项达到或在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但发生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或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事项时,无论金额大小,报告义务人均需履行报告义务: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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