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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30 18:19:13 股吧网页版
友阿股份:敏感信息排查、归集、保密、披露制度(2025年10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31


敏感信息排查、归集、保密及披露制度

湖南友谊阿波罗商业股份有限公司

敏感信息排查、归集、保密及披露制度

(2025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南友谊阿波罗商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公司信息披露有关责任方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敏感信息的归集、保密和披露事务管理,减少内幕交易、股价操纵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敏感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或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与公司业绩、利润等事项有关信息;

(二)与公司收购、兼并、重组、重大投资、对外担保等事项有关信息;

(三)与公司股票发行、回购、股票激励计划等事项有关信息;

(四)对公司日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相关事项;

(五)其他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信息披露有关责任方,即: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部;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各部门和各子公司(“单位”);

(五)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大股东;

(六)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四条 敏感信息的排查、归集、保密及披露工作由公司董事会统一管理,董事会秘书负责。

第二章 敏感信息的排查

敏感信息排查、归集、保密及披露制度

第五条 敏感信息排查指由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部牵头,组织其他有关部门对公司、控股股东及所属企业的网站、内部刊物等进行清理排查,防止敏感信息的泄露;同时对敏感信息的归集、保密及披露进行管理。必要时,证券事务部可以对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进行现场排查,以减少内幕交易、股价操纵行为,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

第六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应进行排查,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出现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设定信托的情形时,该股东单位应立即将有关信息以书面形式通过董事会秘书通知公司董事会。

在排查过程中,公司证券事务部应密切关注公司控股股东拟转让持有公司股份的动向,对其股份转让的进程, 应及时向董事会和经理层报告。

第三章 敏感信息的归集

第七条 公司各部门、各单位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本制度第二条所述情形时,主要负责人应及时将有关敏感信息在第一时间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并对其所提供的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部应注意收集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市场传闻,并保持与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密切联系,及时掌握控股股东发生的有可能引起公司股票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敏感信息。

第四章 敏感信息的保密

第九条 公司敏感信息在公开披露前均属应保密的信息,公司应将知悉该信息的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并严格保密。在公司未将该敏感信息公开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十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及其他公司经营情况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时,不得提供公司未公开披露的敏感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人员在经董事长批准后接受新闻媒体采访、参加新闻发布会等公开媒体活动时,应事先就被采访内容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不得泄露公司未公开的敏感信息,涉及已公开信息的,应统一以公告内容为准。

第十二条 公司应对网站、宣传性资料等进行严格管理,防止在上述资料中泄露未公开敏感信息。

敏感信息排查、归集、保密及披露制度

第十三条 如尚未披露的敏感信息难以保密或已泄露,公司应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解释和澄清,同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十四条 公司各部门应上级主管部门要求报送与敏感信息相关的各种报表、文件材料时,应切实履行信息保密义务,材料报送人应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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