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1
湖南友谊阿波罗商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2025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和规范湖南友谊阿波罗商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提升公司的治理水平及工作效率,维护股东的合法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湖南友谊阿波罗商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三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年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份额按股东提出书面请求当日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计算。
上述第(三)、第(五)项涉及的时限应以公司董事会收到提议股东、审计委员会提出符合本规则规定条件的书面提案之日起算。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权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二章 股东会职权
第六条 股东会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对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第七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干涉股东对自身权利的处分。
第八条 股东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公司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一)审议单项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及根据公司章程
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应提交由股东会的交易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三)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或者其变更方案;
(十四)对公司因《公司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至(三)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作出决议;
(十五)审议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按照本规则第十九条
提出的临时提案;
(十六 )审议批准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附属企业到境外上市;
(十七)审议批准关联方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公司债务方案;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公司经股东会决议,或者经《公司章程》股东会授权由董事会决议,可以发行股票、可转换为公司股票的公司债券,具体执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另有规定外,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者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九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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