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6
浙江万马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年12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浙江万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高效地运作,最大限度地规避财务和经营风险,确保各委员独立、诚信、勤勉地履行自己的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浙江万马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第三条审计委员会必须遵守《公司章程》,在董事会授权的范围内独立行使职权,并直接向董事会负责。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下设内部审计部门(以下简称“内审部”),为审计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内审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委员会对内审部的工作进行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内审部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并至少每年向其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如内审部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二章产生与组成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
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过半数,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该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审计委员会召集人。
第七条审计委员会的委员由三分之一以上董事、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以提案的方式提名并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经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八条审计委员会委员均须具有能够胜任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九条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在委员任职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由董事会根据本细则有关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因独立董事辞职等原因导致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 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独 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其辞职报告届时生效。公司 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委员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会议,也未能以书面形式向委员会提交对会议议题的意见报告或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视为不能履行职责,委员会应当建议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十条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其履行职责的具体情况和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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