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6
第一条 为完善浙江万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协助董事会科学决策,促进经营层高效管理,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浙江万马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特设立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遴选合格的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对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向董事会报告,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董事”包括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经理、副经理、董事会秘书和财务总监。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三分之一以上董事、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以提案的方式提名并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经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由提名委员会委员在独立董事委员中选举产生,并报请董事会批准。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独立董事连任期限不得超过六年。在委员任职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
因委员辞职等原因而导致委员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的,拟辞职委员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委员产生之日,其辞职报告届时生效。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以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需于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将会议召开日期和地点、会议期限以及会议议题通知到各委员。公司相关部门应协助董事会秘书按期提供信息。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可委托另一名独立董事委员召集主持。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委员会会议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须以书面形式向委员会提交对本次会议所议议题的意见报告,该意见报告由主任委员在委员会会议上代为陈述;或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提名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委员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也未能以书面形式向委员会提交对会议议题的意见报告或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视为不能履行职责,委员会应当建议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十八条 三分之一以上委员认为资料不充分,可以提出缓开委员会会议,或缓议部分事项,委员会应予以采纳。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委员所发表的意见在会议记录中明确记录,委员可以要求对自己的意见提出补充或解释。
第二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结束,董事会办公室人员应当将会议记录和相关报告、文件、决议等进行整理归档,有关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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