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5
浙江万马股份有限公司
套期保值业务内部控制制度
(2025年4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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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浙江万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万马股份”)对套期保值业务的内部控制,有效防范和控制交易风险,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浙江万马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国家期货套保信息公布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套期保值业务是指为锁定采购成本和销售价格,遵循套期保值原则,进行交易场所内期货或其他场内及场外衍生产品合约,包括但不限于期货合约、期权合约,以规避市场价格波动带来的经营风险,保证公司业务相对稳定。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各子公司”)的商品套期保值业务。
第四条 公司在期货市场只进行套期保值操作,不得进行投机交易,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司的套期保值业务应当控制期货在种类、规模及持有时间上与需管理的风险敞口相匹配。
(二)公司在期货市场,仅限于规避或减少因原材料价格涨跌对销售订单利润造成的影响,或以订单生产锁定预期利润为目的的套期保值交易,不进行投机和套利交易。
(三)公司的套期保值业务,应当仅限于从事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产品或所需的原材料。
(四)公司进行套期保值的数量原则上不超过与客户签订的锁定价格现货合同约定的现货交易数量、成品库存和日常库存采购计划之和,期货持仓量应不超过套期保值的现货量。
(五)期货持仓时间应与套保标的的计价期相一致,同时符合可移仓换月要求,签订现货合同后,相应的套期保值头寸持有时间原则上不得超出现货合同规定的时间或该合同实际执行的时间。
(六)公司应当以公司或控股公司法人名义设立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其他账户开展套期保值业务。
(七)公司应当具有与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交易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应当严格控制套期保值业务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公司不得使用募集资金从事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第五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交易额度,控制套期保值的资金规模。
第六条 公司设立专门交易部门,负责制订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等相关的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向公司决策层定期以固定格式及数据依据提交交易策略建议,并在得到授权后参照执行。
第七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对公司套期保值业务资金相关风险控制政策和程序评价,适时监督套期保值资金按批准要求使用,定期对套期保值操作的财务结果进行核算监督,及时识别和发现套期保值业务资金相关的内部控制缺陷并采取补救措施,及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八条 公司套期保值风控组每日在期货收盘后以书面形式将交易持仓及当日盈亏情况发送总经理及财务总监,每半年向公司董秘汇报期货盈亏情况及原因分析。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定期对现行的套期保值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进行评价,确保其与公司的资本实力和管理水平相一致,同时不定期地对期货交易中期现匹配程度进行审查。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查套期保值业务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风险控制情况,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加强对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相关风险控制政策和程序的评价与监督,及时识别相关内部控制缺陷并采取补救措施。
第十条 公司根据实际需要对管理制度进行审查和修订,确保制度能够适应实际运作和规范内部控制的需要。
第十一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负责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的决策审批工作。
第十二条 公司设立套期保值领导小组,由公司总经理、财务部、采购部、审计部、法务部等相关人员组成,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制定及修订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制定年度套期保值计划及交易保证金额度,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
(三)根据股东会或董事会审批通过的套期保值计划或方案,确定套期保值业务具体实施方案;
(四)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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