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1
桂林三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2025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桂林三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国家《审计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及《桂林三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 指公司内部机构或者人员对公司
及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公司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及各控股子公司、
分公司的财务收支与业务活动均接受内部审计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四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制 定审计委员会议
事规则并予以披露。审计委员会由三名以上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五条 公司应当设立内部审计部门 ,对公司的业务活动、风险管
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内部审计部门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配备相关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内部审
计人员应当具备下列理论知识和专业能力:
(一)具有审计、会计、财务管理、经济、税收法规等相关专业理
论知识;
(二)熟悉相应的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
(三)掌握内部审计准则及内部审计程序;
(四)通晓内部审计内容及内部审计操作技术;
(五)熟悉本单位生产经营及经济业务知识。
第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 ,配备专职审计人员,不得
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内部审计人员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保持独立性,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的原则。
第八条 内部审计部及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 、客观履行
审计职责的工作。内部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被审计人员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要主动向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或主管领导申请回避。
第九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 、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
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被审计部门(个人)应及时向审计人员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阻挠、破坏或者打击报复。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与权限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 ,应当履行
以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机构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机构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 现公司相关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四)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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