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1
桂林三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2025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桂林三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
理结构,加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明确管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桂林三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持股及变动申报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向证券交易所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两
个交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两个交易日内;
(六)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前款规定的申报信息视为相关人员向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将其所持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六条 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申报信息,保证其申报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同意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 股份锁定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证券交易所将其申报数据资料发送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并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上市已满一年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在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 75%自动锁定;新增的有限售条件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上市未满一年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新增的本公司股份,按 100%自动锁定。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实际离任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
第十条 在锁定期间 ,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十一条 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作出附加转让价格、业绩考核条件或者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等手续时,向证券交易
所申请并由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十二条 公司章程可以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规定比本规则更长的限制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他限制转让条件。公司根据《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做好后续管理。
第四章 股份变动管理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高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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