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1
桂林三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风险投资管理制度
(2025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桂林三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控
股子公司的风险投资行为,建立系统完善的风险投资决策机制,有效防范投资风险,维护股东和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桂林三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风险投资包括证券投资、委托理财、与专业投
资机构共同投资及合作、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本制度不适用于下列情形:
(一)作为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的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行为;
(二)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三)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者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四)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 10%,且拟持有三年以
上的证券投资;
(五)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风险投资行为。未经公
司同意,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进行风险投资。
第四条 公司从事风险投资的原则:
(一)公司的风险投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
(二)公司的风险投资应当防范投资风险,强化风险控制、合理评估效益;
(三)公司的风险投资必须与资产结构相适应,规模适度,量力而
行,不能影响自身主营业务的正常进行。
第五条 公司应当合理安排、使用资金,致力发展公司主营业务,
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地从事证券风险投资。
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的期货和衍生品品种应当仅限于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产品、原材料和外汇等,且原则上应当控制期货和衍生品在种类、规模及期限上与需管理的风险敞口相匹配。用于套期保值的期货和衍生品与需管理的相关风险敞口应当存在相互风险对冲的经济关系,使得相关期货和衍生品与相关风险敞口的价值因面临相同的风险因素而发生方向相反的变动。
第六条 公司相关部门在进行风险投资前,应知悉相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关于风险投资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七条 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及公司其他规定,致使公司
遭受损失的,应视具体情况,给予相关责任人以处分,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章 风险投资的审议及信息披露
第八条 公司投资部门在形成风险投资方案后提交公司主管投资的
副总裁,公司副总裁按照公司相关规定报公司总裁、董事长批准后履行其他必要审议程序,并依法披露。
第一节 证券投资
第九条 本节所述证券投资,包括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
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债券投资以及本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第十条 公司从事证券投资,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
原则,建立健全内控制度,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收益。
公司应当分析证券投资的可行性与必要性,制定严格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监控措施,明 确授权范围、操作要点与信息披露等具体要求,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及期限。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跟踪证券投资的执行进展和投资安全状况,如出现投资发生较大损失等异常情况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并按规定履行
披露义务。
第十一条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证券投资
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证券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证券投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证券投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证券投资额度。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证券投资的,还应当以证券投资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二节 委托理财
第十二条 本节所称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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