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1-2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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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公司已于 2025 年 12 月
30 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上刊登《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议题、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首次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15 日。本次股东会于 2026 年 1 月 23 日下午 14 点在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开发大
道东段 2198 号召开。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4 人,持有公司股份数 168,262,928 股,占公司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2.23%。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系统取得的网络表决结果显示,参加公司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300 人,持有公司股份数 247,277,895 股,占公司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7.97%。据此,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314 人,持有公司股份数 415,540,823 股,
占公司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30.20%。以上股东均为截至 2026 年 1 月 16 日下午
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部分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审议的内容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审议《关于<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九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
2、审议《关于<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九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3、审议《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九期员工持股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4、审议《关于修订<高管薪酬管理办法>的议案》。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股东会议案 1 至议案 3 需关联股东回避表决,且将对中小投资者(公司董事、高管和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单独计票,公司将对单独计票结果进行公开披露。
锦天城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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