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30
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优化公司董事会和经理层的组成结构,促使董事会提名、任免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程序更加科学和民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下设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选任、更换标准和程序等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2 名。提名委员会委员
由公司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召集人)1 名,由独立董事担任。提名委员会
主任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提名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提名委员会会议,当提名委员会主任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提名委员会主任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长指定一名委员履行提名委员会主任职责。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每届任期不得超过 3 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独立董事成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 6 年。期间如有成员因辞任或者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辞去提名委员会职务。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提名委员会成员低于规定人数的 2/3 时,
公司董事会应尽快选举产生新的委员人选。在新成员就任前,原成员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独立董事辞任将导致提名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规则或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的,拟辞任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补选。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经理层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遴选合格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四)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
(五)在董事会换届选举时,向本届董事会提出下一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建议;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应当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提名委员会对上述事项进行审议后,应形成提名委员会会议决议连同相关议案报送董事会审议批准。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形成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公司董事会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关于提名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建议,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对于公司总经理提名并由董事会聘任的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人选,提名委员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进行审查并向总经理提出建议,经总经理确定拟聘人选后,再提请董事会进行审议。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选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渠道广泛搜寻适合担任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人选;
(三)收集初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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