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30
证券简称:水晶光电 证券代码:002273
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晶光电”、“公司”或“本公司”)第九期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员工持股计划”、“本持股计划”或“持股计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持股计划的制定
第二条 持股计划的基本原则
(一)依法合规原则
公司实施持股计划,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程序,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实施信息披露。任何人不得利用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
(二)自愿参与原则
公司实施持股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的原则,公司不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持股计划。
(三)风险自担原则
持股计划参与人盈亏自负,风险自担,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
第三条 持股计划履行的程序
(一)董事会及其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本持股计划草案及摘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充分征求员工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审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对参与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就本员工持股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是否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发表意见。
(三)董事会在审议通过本持股计划草案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本持股计划草案全文及摘要、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等相关文件;
(四)公司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本持股计划及其相关事项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已履行必要的决策和审批程序等出具法律意见书,并在召开关于审议本持股计划的股东会的 2 个交易日前公告持股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五)召开股东会审议本持股计划。股东会将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投票,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并公开披露;本持股计划涉及相关股东的,相关股东应当回避表决。经出席股东会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后,本持股计划即可以实施;
(六)召开本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委员,明确本持股计划实施的具体事项,并及时披露会议的召开情况及相关决议;
(七)公司应在标的股票过户至本持股计划名下的 2 个交易日内,及时披露获得标的股票的时间、数量等情况;
(八)其他中国证监会、深交所规定需要履行的程序。
第四条 持股计划持有人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持股计划持有人的确定依据
本持股计划的持有人系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而确定,公司员工按照依法合规、自愿参与、风险自担的原则参加本持股计划。
(二)持股计划持有人的范围
参加本持股计划的人员范围为公司(含控股子公司)的部分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领导班子成员与核心骨干,无持有公司 5%以上
股份的股东、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参加。
除本持股计划草案“十、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及持有人权益的处置”另有规定外,所有参与对象必须在本持股计划的有效期内,与公司签署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第五条 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股票来源、规模和购买价格及合理性说明
(一)资金来源
本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为员工合法薪酬、自筹资金和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公司不得向持有人提供垫资、担保、借贷等财务资助。本持股计划不存在第三方为员工参与持股计划提供奖励、资助、兜底、补贴等安排的情形。
本持股计划拟筹集资金总额上限为 18,283.1008 万元,以“份”作为认购单位,每份份额为 1.00 元。具体份额根据实际出资缴款金额确定。
(二)股票来源
本持股计划股票来源为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已回购的水晶光电 A 股普通股股票。本持股计划草案获得公司股东会批准后,将通过非交易过户等法律法规允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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