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30
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实施第九期员工持股计划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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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实施第九期员工持股计划的
法律意见书
上锦杭 2025 法意字第 41229 号
致: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或“锦天城”)接受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水晶光电”或“公司”)委托,就水晶光电本次拟实施的第九期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称“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称“《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称“《自律监管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文件及资料并已经得到水晶光电以下保证:水晶光电已经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水晶光电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水晶光电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必备文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水晶光电为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用途。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水晶光电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正文
一、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1、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水晶光电系由其前身星星集团浙江水晶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06年12月以整体变更的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2、水晶光电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8)991 号文核准,并经深圳证券
交易所深证上(2008) 136 号同意,于 2008 年 9 月 19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证券简称为“水晶光电”,股票代码“002273”。
3、公司现持有统一信用代码为 91330000742004828D 的《营业执照》,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住所 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星星电子产业区 A5 号(洪家后高桥村)
法定代表人 李夏云
注册资本 1,390,632,221 元
成立日期 2002 年 08 月 02 日
营业期限 长期
一般项目:电子元器件制造;光电子器件制造;智能车载设备制造;
智能车载设备销售;虚拟现实设备制造;可穿戴智能设备制造;可穿
戴智能设备销售;智能机器人的研发;智能机器人销售;工业机器人
制造;工业机器人销售;汽车零配件批发;汽车零配件零售;汽车零
部件研发;机械零件、零部件加工;机械零件、零部件销售;光学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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