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30
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子公司管理办法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子公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总部”)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管理控制,确保子公司业务符合公司的总体战略发展方向,有效控制经营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控股子公司指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 50%以上的子公司,或者持股比
例虽未超过 50%,但可以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子公司。
第三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公司委派至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本办法的有效执行负责。总部各职能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及公司内控制度的相关要求,在职责范围内做好对控股子公司的服务、指导与监督工作。
第四条 子公司应遵循本办法的规定,并根据自身经营特点和环境条件,制订各自内部管理制度的实施细则。
子公司控股其他公司的,应参照本办法的要求逐层建立对其控股子公司的管理控制制度,并接受公司的监督。
第二章 公司治理及机构职能
第五条 公司对子公司行使指导、协调、监督、考核等职能,并依据整体制度规范的需要,有权督促子公司依法建立和完善相应的管理制度。
第六条 子公司应依法设立股东会、董事会及监事会,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完善自身的法人治理结构,依法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及三会制度,确保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能合法运作和科学决策。
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子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设一名董事,行使《公司法》
规定的董事会职权;也可以不设监事会,设一名监事,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也可以不设监事,按照子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第七条 公司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对子公司享有如下权利:
(一) 依法享有投资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二) 依法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 依照法律、法规及子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对其他股东转让的股权享有优先认购权;
(四) 查阅、复制子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监事会会议记录和财务报表等子公司重要文件;
(五) 子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六) 法律、法规或子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 公司享有按出资比例向子公司委派或推荐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权利,公司通过委派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办法实现对控股子公司的治理监控。
公司委派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由公司董事长提名,由子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选举或聘任。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期按子公司《章程》规定执行。公司可根据需要对任期内委派或推荐的董事、监事及高管人选做适当调整。
第九条 公司委派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子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应职责。
(一) 董事、监事人员职责:
对子公司股东会负责,维护公司利益,除行使《公司法》、子公司《章程》赋予的职责外,其工作内容和要求如下:
1、掌握子公司生产经营情况,积极参与子公司经营管理;
2、亲自出席子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确实不能参加的,必须就拟议事项书面委托其他董事、监事代为表决;
3、通过子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履行公司关于子公司的重大经营决策、人事任免等方案;
4、及时向公司报告子公司重大情况;
5、专职董事在公司董事会、总经理的领导下全权代表公司参与子公司的经营决策,并对子公司进行全方位的管理;
6、兼职董事、监事,不在子公司领取任何报酬,视年末工作情况和业绩给予一定考虑。兼职董事、监事在子公司需要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子公司实报实销,计入子公司成本。
(二) 经理人员职责:
1、代表公司参与子公司的经营决策和内部管理,行使在子公司任职岗位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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