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30
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明确公司内部各部门和各分支机构的信息收集和管理办法,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单位、部门和人员,应在第一时间将有关信息向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进行报告,董事会秘书对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按规定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提请董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对外披露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和指定联络人;
(二)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
(三)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五)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和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六)其他可能接触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
信息报告义务人负有在本制度规定的第一时间通过董事会秘书向董事会报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并提交相关资料的义务,并保证其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
及时、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重大隐瞒、虚假陈述或引起重大误解之处,同时应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持续报告重大信息的发生和进展情况。
第四条 本制度第三条所指公司内部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可以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为信息报告联络人,负责公司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及与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部的联络工作,并将收集资料在第一责任人审核确认后及时通知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并报送董事长。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重大信息的披露事务,证券部为重大信息内部报送和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管理部门。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及其他知情人在重大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七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八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以下事项及其持续进展情况: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的事项;
(二)下属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并作出决议;
(三)公司或下属子公司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交易事项,包括:
1、购买或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4、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9、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10、签订许可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发生上述第 3、4 项交易事项前,无论金额大小,报告义务人均需履行报告义务,其余交易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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