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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晶光电: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议事规则(2025年12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30

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

议事规则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企业战略发展需要,保证公司发展规划和战略决策的科学性,增强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下设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研究、制订、规划公司长期发展战略、重大战略性投资以及 ESG 相关事宜,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由 9 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公司董事长和
至少 1 名独立董事。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委员由公司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四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设主任(召集人)1 名,由公司董事长提
名,并报董事会批准产生。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当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主任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主任既不能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半数以上委员可选举出 1 名委员代行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主任职责,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五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每届任期不得超过 3 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独立董事成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 6 年。期间如有成员因辞任或者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辞去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职务。

第六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成员辞职导致委员会成员低于规定人数的 2/3 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选举产生新的委员。在新成员就任前,原成员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独立董事辞任将导致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中独立董事人数不符合本规
则或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的,拟辞任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补选。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公司的长期发展规划、经营目标、发展方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的经营战略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战略、市场战略、营销战略、研发战略、人才战略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重大战略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公司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负责制定 ESG 战略、监督 ESG 表现和重大决策;

(六)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战略、可持续发展及 ESG 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七)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跟踪检查;

(八)公司董事会授权办理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对前条规定的事项进行审议后,应形成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决议连同相关议案报送公司董事会进行审议。在理由充分合理的情况下,董事会应高度重视和充分尊重委员会的建议。

第九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公司投资决策及 ESG 相关工作组负责做好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
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公司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意向合作方的基本情况以及有关ESG 等资料;

(二)由投资、ESG 相关职能的日常管理部门负责进行初审。以上相关职能部门完成投资项目的尽调、评估等工作,认为可行的,组织编写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分析报告,以及组织编写 ESG 报告等相关资料,上报投资决策及 ESG 相关工作组;

(三)由投资决策及 ESG 相关工作组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一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根据公司投资决策及 ESG 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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